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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所支付之教育訓練費用,於給付時免予扣繳所得稅款,惟仍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又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所屬同業公會如已就其舉辦類此教育訓練課程收取之費用,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者,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得免就該教育訓練費用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該局另說明,營利事業或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加入各該業同業公會或加入依法成立之人民團體成為會員,依規定繳納之會費,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該局籲請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教育訓練費用時,應確實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商業交易型態多元,常有營業人委託其他營業人代銷貨物,但對於該如何開立統一發票?委託代銷及受託代銷應如何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4款、第5款、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規定,營業人委託代銷或受託代銷貨物者,視為銷售貨物,雙方應訂立書面契約。委託代銷之營業人應於送貨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受託代銷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受託代銷之營業人則應於銷售該項貨物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並依合約規定結帳期限,按代銷貨物應收手續費或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及結帳單,載明銷售貨物品名、數量、單價、總價、日期及開立統一發票號碼,一併交付委託代銷之營業人。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1規定,委託代銷之營業人於年度終了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未經代銷之貨物銷售額,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表之營業收入調節表欄項減除;受託代銷之營業人,除受託代銷之手續費或佣金收入應列報外,受託代銷之銷售額則應於營業收入調節表欄項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委託乙公司代銷A商品1,000個,雙方簽訂委託銷售合約,每個A商品售價105元(含稅),按月結算並按每代銷一個支付10元佣金。(一)甲公司送貨至乙公司時,應開立並交付總價105,000元(105元×1,000個)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之統一發票。(二)乙公司銷售A商品10個予消費者丙君時,則應開立總價1,050元(105元×10個)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之統一發票予丙君。當月結算時,假設乙公司總計代銷A商品800個,乙公司應開立佣金收入8,000元(10元×800個)之統一發票及結帳單,載明銷售貨物品名、數量、單價、總價、日期及開立統一發票號碼,一併交付甲公司。(三)又假設乙公司至年度終了並未再銷售A商品,乙公司除應列報代銷佣金收入8,000元外,受託代銷之銷售額80,000元(105元×800個÷1.05)則應於營業收入調節表欄項減除。(四)甲公司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則應將未經乙公司代銷之貨物銷售額20,000元(105元×200個÷1.05),於營業收入調節表欄項減除。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為109年9月1至30日,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間辦理暫繳,而於10月31日以前補繳暫繳稅款者,應自10月1日起至其繳納暫繳稅額之日止,按暫繳稅額依109年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1.04%),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營利事業逾109年10月31日仍未依規定辦理暫繳,國稅局將於109年11月初依營利事業應納暫繳稅額加計1個月利息連同暫繳稅額核定通知書,通知該營利事業於15日(109年11月16至30日)內自行繳納。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符合免辦理暫繳規定並於申報期限內已提出申請,經核准免辦理暫繳申報者,及於辦理暫繳申報期間開始前,已依規定申請並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額者或已依規定申請並經核准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者,前三者均免辦理暫繳。該局進一步提醒,營利事業收到國稅局寄發暫繳稅額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請儘速繳納,以免因逾期繳納而遭加計滯納金及利息。

ACC711CEV55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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