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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香港總公司下訂單台灣,發票由台灣供應商提供給香港總公司,款項香港總公司直接匯給台灣供應商,貨是由台灣分公司寄出,(不走報關)走一般快遞或郵局出口到香港總公司,貨物金額會超過5萬台幣,這樣可以嗎? 另外香港總公司匯款美金轉成台幣給台灣供應商,台灣供應商會有營業項目是否有外銷限制? 金額多少要申報給央行? 台灣供應商手續費會被多收多少?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賦予納稅者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得加以課稅之權利,以保障人民之生存權及人性尊嚴。    該分局說明,所稱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係指納稅者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其依所得稅法規定得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之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免稅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二者擇一之扣除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金額部分,得自納稅者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財政部已於108年12月24日公告108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175,000元。    該分局舉例說明,一家5口(包含納稅者本人、配偶、父親、未滿3歲的兒子及滿20歲就讀大學的女兒;納稅者本人、配偶及直系尊親屬均未滿70歲)採標準扣除額且有銀行利息所得10,000元,其108年度維持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為875,000元(每人175,000元x5人),其免稅額為440,000元(每人88,000元x5人)、有配偶者標準扣除額240,000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120,000元、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25,000元及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10,000元,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為835,000元,則與基本生活費差額40,000元(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875,000元-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835,000元)可再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以保障納稅者自己及受扶養親屬基本生活需求。資料來源: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Q:開立發票給外國公司,商品於國內使用,可否開收銀機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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