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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為提高民眾以載具索取雲端發票,落實節能減碳政策,雲端發票除一般獎項外,還能享有額外「雲端發票專屬獎」的對獎資格,「雲端發票專屬獎」除了15組百萬元獎、1萬5千組2千元獎外,自108年9-10月期起,每期將增開40萬組的5百元獎項,發票存載具,享有雙重中獎機會哦! 該所說明,為提升發票兌獎便利性,財政部已於108年1月1日起推出「統一發票兌獎APP」,不僅可以進行發票管理,還有自動對獎、中獎主動通知、獎金自動入帳及避免發票遺失或忘記領獎等多項好處,如有設定領獎帳戶還可再省千分之四印花稅,好處多多!歡迎民眾多加下載、使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總分支機構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以自己領用之統一發票開立並交付與買受人,不得與其他分支機構互換或借用,以免遭受處罰。  該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購買之統一發票或稽徵機關配賦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不得轉供他人使用。次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納稅義務人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按次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  該局舉例說明,分支機構乙分公司於109年3-4月(期)銷售貨物,卻開立總機構甲公司領用之統一發票,並由總機構申報銷售額,雖未涉及逃漏稅,惟總機構甲公司將其領用之發票轉供分支機構乙分公司使用之情形,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核發現,爰依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予以處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不慎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之情形,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報備實際使用情形者,依據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2規定,可免遭受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影響而取自政府之補助款,可免納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之1規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依本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免納所得稅。」,故營利事業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影響而依相關規定向政府申請並領取之補助款,無需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影響,自政府領取之補助款,應依商業會計法第34條及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36條規定帳列營業外收益,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再將該補助款帳外調整減列,以計算課稅所得額及應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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