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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推展國外業務,委託外國營利事業於境外進行產品推廣所支付之服務費,除合約及支付證明外,尚應提供具體服務事證,據以核認勞務費用。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8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依此,當營利事業支付勞務費用時,除取具商業發票、合約及支付證明外,如無法提示服務事證,證明與業務有關,仍不得核實認定為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勞務費新臺幣4百萬元,經甲公司說明係為推展韓國市場,委託韓國當地A公司為其提供相關業務推廣服務,雙方並於合約中訂明A公司向甲公司請款時,需併附推展服務成效文件,惟於該局查核時,僅提供商業發票、合約及支付證明,未能提示A公司於境外執行推廣服務之相關成效文件,致無法證明該支出確與業務有關,爰剔除該項費用並補稅。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勞務費用,除提示合約及支付證明外,尚應注意需提供相關服務事證,以維自身權益。(資料來源:台北國稅局)

Q:謝謝會計師的回答 但想再釐清一下觀念,支付給個人佣金,依照國稅局規定屬「執行業務所得」扣繳10% 所得稅,但是佣金不是屬於二代健保中的「執行業務所得」範圍,所以,不用扣二代健保, 不是以國稅局扣繳類別是什麼(例如佣金-執行業務所得),二代健保就屬那個類別來認定的扣繳的是嗎?

 

建議可向關務署(02)25505500轉#1020查詢稅則號別及稅率;若要取消退稅請洽(02)2550-5500#2832;是否保稅請向(02)2550-5500#2511洽詢;營業稅及貨物稅則找關務署通關業務組(02)2550-5500#2517,統計單位則找關務署統計室(02)2550-5500#2815;若是輸出入規定,請洽關港貿單一窗口服務中心0800-299-889、http://portal.sw.nat.gov.tw/PPL/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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