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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您好: 1.請問適用零稅率的佣金收入(三角貿易),除須申報401外,是否需於申報營所稅時申報? 2.若需申報營所稅,是否為先列營收,再進行營收調節(減項的傭金收入)? 謝謝您。

Q:我司轉投資國外標的A公司,A公司去年有發股利,理應A公司SOH理應會有扣繳憑證,不然也無法確定是否將扣繳金額繳給政府或入其他地方,請問誰需要提供證明? 1.我需要向A公司索取扣繳憑證或是股利憑單 2.是否跟我司在該國的股代索取? 3.向A公司的簽證會計索取?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已依法辦理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因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處2倍以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全年所得為虧損4,000,000元,嗣經國稅局查獲其漏報其他收入600,000元,雖加計該筆漏報之其他收入,全年所得額仍為虧損,並無應納稅額,惟依據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仍應就短漏報所得額600,000元,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0%計算金額120,000元(600,000元×20%),裁處0.5倍罰鍰60,000元。該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乃是對納稅義務人違反誠實申報義務所為之處罰,以督促其善盡應作為之義務,達成維護租稅公平之目的。所以只要短漏報所得,經加計短漏報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均屬違反誠實申報義務而構成違章,即應受罰。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就帳載會計事項依所得稅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覈實申報,不要因帳載是虧損就掉以輕心,倘因疏失而有漏報收入情事者,可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轄區國稅局補報,如有應納稅額者亦自動補繳稅款,以免遭查獲而被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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