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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保障納稅者權利,實現課稅公平及貫徹正當法律程序,轄內各服務單位均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以下簡稱納保官),民眾遇到國稅法令適用疑義、稅捐爭議、申訴陳情或行政救濟諮詢情形,可以申請納保官協助,納保官在瞭解訴求後,會公允的以納稅者立場協助解決,達到徵納雙贏目標。       該局說明,申請納保官協助之納稅者以個人居多,主要係個人對於稅務法令較不熟稔,所以更需要納保官之專業協助。該局舉例說明,曾有社會新鮮人甲君未注意到應申報綜合所得稅,在收到國稅局核定所得稅補稅1萬5千多元及罰鍰4千9百元之稅單後,透過網路知悉納保服務,即在該局網頁之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申請納保官協助。該局納保官受理後,聆聽甲君訴求,研析甲君所得結構及核定情形,了解甲君目前就讀研究所,為家中獨子,半工半讀分攤家計,但未申報兼職之報酬應屬無心之過,且納保官發現其退休父親僅有少許利息,如將父親列為受扶養親屬,稅負將減輕,因此建議甲君申請增列父親為扶養親屬,甲君隨即申請增列父親為受扶養親屬,經重行核定應補稅額為12,000元,已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3條第2項第4款規定免予處罰,原裁處罰予以註銷。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保服務,除親臨、線上申請外亦提供視訊納保服務,如位處偏鄉或不便前來之納稅者,亦可多利用該局提供之納稅者視訊服務。該局之視訊納保服務,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分署、地方稅捐稽徵機關、地政事務所、區公所及鄉鎮公所等網路連線共有75個機關合作,相當方便,需要納保服務之民眾只要在指定時間到達指定處所,即可就近透過視訊與納保官進行面談、溝通或說明,毋須在住居所及國稅局間往返奔波,相當便利,亦廣受納稅者好評。       該局最後補充說明,該局納保專區之位置為北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熱門焦點>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專區內建置許多納保服務資訊,包括所轄單位納保官的姓名、聯絡方式、視訊作業及納保法相關規定等等,有需要之民眾請多利用,亦可聯絡本局所轄納保官。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借款購置設備,於取得該設備前所支付之利息,應作為該項資產之成本,不可列報為當年度之利息費用。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7款規定,營利事業因購置土地以外固定資產(例如:設備)而產生借款利息,自付款至取得資產期間應付之利息費用,應列入該項資產之成本。但取得資產後,也就是辦妥所有權登記日或實際受領日後,所支付利息才可列報為利息費用。 該局查核轄內某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列報金融機構借款利息支出200萬餘元,其中30萬元利息支出係108年10月1日借款4,000萬元購買設備而產生,因該設備於當年度年底時尚未交付及取得所有權,依前揭規定應將該筆利息費用30萬元予以資本化,列入設備成本,於取得設備以後之借款利息方能以費用列支。

財政部表示,為使稅務違章案件之裁罰更具允當性,並符法制,該部今(16)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下稱本標準)部分條文。財政部說明,配合「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之制定、「貨物稅條例」及「遺產及贈與稅法」之修正,爰修正本標準部分條文,計增訂2條、修正3條,修正要點如下:一、108年7月24日制定公布「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其中第10條及第11條分別定明受理銀行違反扣繳或申報規定及個人與營利事業申請資料不實之處罰規定,爰配合訂定違章情節輕微情形之減免處罰規定,以資適用:(一)受理銀行違反扣繳或申報規定而應處罰鍰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減輕或免予處罰(下稱免罰)(第8條之1):1. 未依規定扣繳、申報:經限期責令補扣繳及補申報,已依限完成且其未(短)扣繳稅額在新臺幣(下同)35萬元以下者,免罰。2. 已依規定扣繳而未依規定申報:(1) 經限期責令補申報,已依限完成且其扣繳稅額在50萬元以下者,免罰。(2)自動補申報,應處罰鍰減輕2分之1。但其扣繳稅額在70萬元以下者,免罰。(二)個人及營利事業申請資料不實而應處罰鍰案件,其不實情形未違反該條例適用要件,經限期責令補正,已依限補正者,免罰。(第8條之2)二、107年11月21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32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有該條各款情形之一者,除補徵稅款外,按補徵稅款處3倍以下罰鍰。考量本標準第11條第2項有關依貨物稅條例第32條第10款規定應處罰鍰案件,短漏報完稅價格或數量,致短漏報貨物稅額,而申報進口時檢附之文件並無錯誤者,按補徵稅額處0.5倍罰鍰之規定,已非屬減輕處罰規定,爰予刪除。(第11條)三、98年1月21日修正公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未依限辦理遺產稅及贈與稅申報,經核定無應納稅額者,已無處以行為罰之規範,爰刪除有遺產未依限辦理遺產稅申報,經核定無應納稅額者之免罰規定。(刪除現行第13條第1款)四、考量現行遺產稅及贈與稅稅率結構為3級累進,最低級距稅率為10%,爰以短漏報遺產淨額在60萬元以下,及短漏報贈與財產淨額在10萬元以下,免罰之限額標準,按現行最低稅率級距10%計算,分別調整未依限辦理遺產稅及贈與稅申報,經核定有應納稅額案件之免罰限額,以及已依限申報而短漏報遺產稅額及贈與稅額案件之免罰限額,其中遺產稅部分由3萬5千元提高為6萬元,贈與稅部分由4千元提高為1萬元。(第13條及第14條)財政部進一步表示,上開修正規定對於修正發布時尚未核課確定之罰鍰案件,均有適用。本次修正內容,可至財政部賦稅署網站(http://www.dot.gov.tw),點選「公開資訊法令規章賦稅法規法律與法規命令稅捐稽徵法相關法規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項下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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