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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各位會計師您好 ! 謝謝會計師們的回應~ 很抱歉沒能一次詢問完畢! 親戚之聯絡對象,為在馬來西亞的台灣人自然人 佣金提供帳戶為台灣帳戶 請問這種此種情況下須負擔何種稅率呢 ? 謝謝 麻煩了!
Q:1.如果 在這公司上班.. 每個月都不到20天.. 或者今天離開這家公司 過了半年.. 又回來工作 並也每月工作天數也時常不到20天 那麼這家公司老闆.. 能報我每個月領24000嗎? 2.而且這家工司 沒有幫我保 勞健保.. 或公司 該保的保險..?那也能報所得稅嗎? 3. 個人所得稅!跟公司報的所得稅一樣嗎? 4. 工作薪資不到 24萬.. 那麼老闆是報 我們個人所得稅.. 還是 公司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新臺幣匯率不斷波動,外銷廠商年度獲利因而受影響,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其外幣兌換損益,須於實際發生時始能列報,如僅係因匯率之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並非實際發生之損益,不得列報為當年度兌換損益。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及第98條規定,兌換盈益或虧損應以實現者分別列為收益或損失,若僅係因匯率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免列為當年度之收益或不得列計損失。是以,營利事業帳列之外幣存款,在財務會計上需依年底匯率進行評價調整,並將調整金額認列為兌換損益;但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因屬未實現損益,尚不得列為兌換損益。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兌換虧損新臺幣(下同)2,400萬元,經查該兌換虧損係因甲公司商品外銷出口之美金收入依109年底匯率評價之未實現兌換損失,屬匯率變動而產生之暫時性帳面差額,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8條第1款規定,不得列計損失,遭該局調減兌換虧損2,400萬元,補徵稅額480萬元(2,400萬元*稅率20%)。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兌換損益時,應注意如因匯率變動而產生之帳面兌換虧損,係屬未實現損失,依前揭規定,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不得列計,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資料來源: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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