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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本公司薪資為每月10日發放,而業務獎金是隔月10日發放,並薪資與業務獎金是分兩張匯款單匯款。每月的業務獎金都有先扣5% 所得稅。 問題: 1.業務獎金算是固定薪資嗎? 有賣房子當月才有業務獎金,隔月發薪。 2.是否要與薪資一起計算扣除所得稅5% ? 目前遇到的狀況是已知道薪資須超過86001元,才需扣所得稅,但因薪資未達所以沒有扣繳,只扣繳業務獎金,不解是否要連著薪資一起計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進口貨物所取得之「國庫專戶存款收款書兼匯款申請書」收據聯,不得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免遭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營業人進口貨物如因完稅價格無法即時核定時,海關核准以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之案件,會核發「國庫專戶存款收款書兼匯款申請書」,該文件僅係海關押款之證明,非屬載有營業稅額之進口貨物稅費繳納憑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及第33條規定,不得作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憑證。  該局舉例,甲公司經營水產批發,於109年5月時進口活體貨品,採押款繳納保證金新臺幣500萬元後先行辦理進口貨物通關,並取得「國庫專戶存款收款書兼匯款申請書」,雖然該收據已加註「本收據聯請勿持向稽徵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額,應持『海關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扣抵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警語,但甲公司仍誤以「國庫專戶存款收款書兼匯款申請書」收據聯申報扣抵109年5月至6月(期)之營業稅銷項稅額,違反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稅額外,並依同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進口貨物經海關核准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案件,向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時,應持「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兼匯款申請書」扣抵聯,並於稅費繳納日期(非放行日)所屬月份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免遭補稅處罰。(資料來源:台北國稅局)

Q:如題,下載於電腦之非客製化軟體屬免扣繳範圍, 但近期公司欲採購國外之繪圖軟體,可於網頁上直接使用, 想問這樣子是否符合非國內來源所得,且無須扣繳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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