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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父母將財產移轉給子女,贈與稅免稅額是以「贈與人」為計算基準,當年度累計贈與金額超過免稅額時,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日前查獲轄內甲君110年度將出售土地款分別存入3個兒子銀行帳戶各220萬元,總計660萬元,案經核定補徵贈與稅44萬元及處罰,甲君以因誤認每個兒子受贈金額未超過220萬元,可以不用申報為由主張免罰申請復查,經該局以甲君當年度贈與財產累計金額已超過個人免稅額220萬元,其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贈與稅仍應受罰,駁回甲君復查申請,全案業經確定。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果同一年度分筆存入現金到子女銀行帳戶,要注意應累計計算,並於超過當年度免稅額244萬元(98年1月23日至110年度為220萬元)後30日內申報贈與稅。(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仍有餘額,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將該筆結清餘額列報為當年度其他收入,以免遭補稅裁罰。國稅局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就其勞工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與保留勞工退休金條例前工作年資,繼續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皆已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營利事業在支付適用舊制退休金的員工退休金及資遣費後,該帳戶如仍有剩餘時,因已無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之員工,營利事業因此結清該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其所領回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剩餘款應轉列當年度其他收入課稅。該局日前查核轄內甲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甲公司因已無適用舊制退休金工作年資之員工,105年度結清其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並領回剩餘款,甲公司漏未申報該筆剩餘款收入,除了補稅外,還要額外負擔漏報所得的罰鍰。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並領回剩餘款,務必於領回當年度將領回之剩餘款列報為其他收入,以免因漏報所得遭補稅處罰。資訊來源:高雄國稅局

Q:因為東南亞工廠無法製作產品,所以由台灣分公司就是我們找台灣供應商製作,再將貨出貨給東南亞,請問這樣視同出口? 要走簡易報關? 開立二聯式零稅率發票? 對東南亞工廠的請款單是要用美金? 其匯率是看當天請款單日期的即期賣出?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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