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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學季即將到來,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有子女在外求學,無論是入住學校宿舍,或在外租屋,該租金支出皆可於明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報列舉扣除額,請注意保留相關文據,才能有效合法節稅。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作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的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可在12萬元的限額內列報減除。不過要注意,如果已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者,就不得再扣除該房屋租金支出,所以納稅義務人如有同時符合規定的購屋借款利息及房屋租金支出時,可先自行比較兩者扣除金額的大小,再擇優列報;此外,繳交的學校宿舍費,是就申報時未列入子女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的部分,列報租金扣除額。該局進一步提醒民眾,保留下列相關文據,才能在明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提供給國稅局核認:(一)入住學校宿舍:應提供註冊時繳交宿舍費收據影本。(二)在外租屋: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的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另須提供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課稅年度在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的證明,或載明承租的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切結書。(資料來源:南區國稅局)

竹南稽徵所表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下稱:納保法)自106年12月28日實施,稅捐稽徵機關皆有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下稱:納保官),協助納稅義務人稅務案件溝通、協調、申訴及各項諮詢等服務,保障納稅者權利。   該所進一步說明,納保法實施後,義務人如對稽徵機關調查或核課之稅捐有所爭議,致損害權利,可請納保官進行溝通、協調、申訴或陳情。另義務人如欲提起行政救濟,納保官也會提供相關法令、案例及各項諮詢等服務,對義務人的保障更周全。納保官是納稅者及稽徵機關間的溝通橋梁,有助化解爭議,促進和諧,創造雙贏局面。資料來源:中區國稅局

Q:在稅法「核課期間」之定義是什麼?可以大略的解釋嗎

ACC711CEV55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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