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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您好 請問出口報單交易條件為 FOB ,應加費用是不能申報的嗎? 如果是屬於代收代付的運費,銀行手續費, 是需要開立二聯發票,因為沒有實質的交易。 若應加費用為MOQ未達最數量,跟客人酌收處理費,那是否可以申報零稅,還是要開立二聯發票呢 1-Item No. Handling1 2-Deion Minimum Amount Per Shipment: US$3,500.00 (otherwise, please share US$ 50 of handling charge via express )
Q:會計師您好!我司向廠商購貨,匯款含稅4萬元整給廠商,但因匯款手續費從貨款內扣除15元,致廠商收到款項金額為39,985,但我司銀行扣款金額實為4萬整。請問,此狀況下廠商要求開立折讓單,但我司帳務面看來沒有因此少付金額,此筆折讓單應如何入帳(傳票登載)?若無申報此進貨折讓單,是否造成違章?謝謝會計師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將父親贈與之農地出售予他人,如果買受人繼續種果樹,是否會遭補稅?,該局說明,受贈人於受贈後5年內將免稅農地出售予他人,即使該他人仍作農業使用,依法應予追繳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及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依法申請免徵贈與稅者,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免徵之贈與稅,上揭免稅要件,必須受贈人身分及土地使用狀態同時符合規定始得免稅。而所稱「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包含受贈人將土地出售之情形,因為受贈人將土地出售予他人,即喪失所有權,對土地已無任何權能,自無從再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故應予追繳原免徵之贈與稅。 該局特別提醒,國稅局均會定期清查列管農地之移轉情形,一旦查得於列管5年內農地所有權人已非原來受贈人,即會通知限期回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如未於期限內回復作農業使用,將予追繳稅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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